饮食安全提醒贵州曝出25批问题食品含糯米酒鸡肉豇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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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贵州省食品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坚果制品、淀粉、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1大类食品共计1205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1180批次,不合格25批次不合格。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镇宁自治县民族文化广场富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6.6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天盛时代广场惠尔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黑芝麻(散装称重),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7.6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是指中和1g油脂中游离脂肪酸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油脂酸败时游离脂肪酸增加,酸价也随之增高,因此该指标可用于评价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黑芝麻糊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一般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3.凯里市金玉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杨胜和经营销售的鸡肉,尼卡巴嗪(实测值:60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尼卡巴嗪主要用于预防鸡、火鸡等禽类球虫病,具有高效、低毒、性能稳定、抗药性小等特点,在饲料中使用后会在动物的肌肉和组织中产生不同程度的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的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200μg/kg。鸡肉中尼卡巴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食用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在人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4.习水县云峰龙泉水厂生产销售的龍洢泉饮用天然泉水(18.9L/桶),亚硝酸盐(以NO2-计,实测值:0.10mg/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05mg/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亚硝酸盐(以NO2-计),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亚硝酸盐(以NO- 2计)在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0.005mg/L。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5.息烽县永靖镇城中城农贸市场祥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豇豆(散装称重),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实测值:0.2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氟氰菊酯又叫三氟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是其同分异构体。氯氟氰菊酯是中等毒杀虫剂,具有杀虫广谱、高效、速度快、持效期长的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2mg/kg。豇豆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
6.惠水县高原酒厂生产、瓮安县瓮水办事处花竹社区花竹园北街鑫盛超市经营销售的糯米酒(30%vol 150ml/瓶),酒精度(实测值:35.9%vol,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0±2.0%vol)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酒精度是酒类产品的一个重要理化指标,不达标或过高主要影响产品的品质。《贵州米酒》(T/GZSX 017—2020)中规定,发酵型米酒的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0%vol。糯米酒中酒精度偏高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准确控制酒精度;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检验器具未检定或检验过程不规范,造成检验结果有偏差。
7.铜仁市碧江区十八号纯粮酒业经营销售的糯米酒 (8%vol),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222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8.贵州省镇远县黔东经济开发区返乡创业园贵州穗蓝酒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穗蓝绿茶酒(13%vol 375mL/盒),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511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糖精钠,是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合成甜味剂。糖精钠对人体无营养价值,食用较多的糖精钠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其他发酵酒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糯米酒、绿茶酒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降低成本、改善产品口感而超范围使用。
9.思南县大坝场肉联厂生产销售的思南黄牛肉烤片(250g/袋),菌落总数(实测值:1.1×105,6.7×103,6.8×104,3.3×102,3.5×102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中同一批次产品5个样品的菌落总数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最多允许2个样品的检测结果超过104CFU/g。酱卤肉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10.贵阳市清镇市第一农贸市场张元全蔬菜摊经营销售的豇豆(散装称重),甲胺磷(实测值:0.31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乙酰甲胺磷(实测值:1.69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甲胺磷,是一种内吸性很强、兼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胺磷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甲胺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豇豆中甲胺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户随意扩大使用量,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导致。
11.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办事处云岭东路印象康城平价生鲜直销店经营销售的白豇豆(散装称重),乙酰甲胺磷(实测值:0.03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2.贵阳市清镇市青龙山街道红旗路人民广场贵州速顺配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芹菜(散装称重),乙酰甲胺磷(实测值:0.04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乙酰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防治咀嚼式口器和刺吸式口器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乙酰甲胺磷在叶菜类蔬菜、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均为0.02mg/kg。芹菜、豇豆中乙酰甲胺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控制病情随意扩大使用量导致。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乙酰甲胺磷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13.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亿金味业食品厂生产、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家家康干菜调料批零经营部销售的土鸡精调味料(454克/袋 醇香型) ,呈味核苷酸二钠(实测值:0.0460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10g/100g);谷氨酸钠(实测值:1.85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5.0g/100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谷氨酸钠,是鸡精调味料的主要成分,它具有特殊的鲜味,主要用于食品、菜肴的增鲜。谷氨酸钠含量主要反映了鸡精调味料的品质质量。《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中规定,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的含量不得低于35.0g/100g。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含量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生产工艺不达标。
14.贵州双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安顺市西秀区两六路农贸城袁记干货批发部经营销售的土鸡精调味料(454克/袋),谷氨酸钠(实测值:30.3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5.0g/100g);呈味核苷酸二钠(实测值:0.930g/100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10g/100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呈味核苷酸二钠,是新一代的核苷酸类食品增鲜剂,与谷氨酸钠合用有显著的协同作用,鲜度大增。其含量不足主要影响产品的鲜味。《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中规定,鸡精调味料中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应不低于1.10g/100g。鸡精调味料中呈味核苷酸二钠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
15.贵州秀芝林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贵阳秀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贵州最美高速商贸有限公司龙宫服务区一店经营销售的秀芝林蒜味花生(180克/袋),黄曲霉毒素B1(实测值:44.4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μ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化学物质,其毒性作用主要是对肝脏的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规定,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花生中黄曲霉毒素B1检测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把关不严、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存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16.贵州省麻江县黔汁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福泉市龙昌镇龙昌社区街道二组佳合鑫超市经营销售的黔汁蓝蓝莓果汁饮料(250ml/罐),苋菜红(实测值:0.067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苋菜红,又名蓝光酸性红,偶氮类化合物,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在食品生产中应用广泛。如果长期摄入苋菜红检测值超标的食品,存在致畸、致癌的可能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果蔬汁(浆)类饮料中苋菜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果汁饮料中苋菜红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计量不准导致终产品苋菜红检测值超标,也可能是生产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提高市场价值而过量使用。
17.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兴旺路羿城串串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17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8.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路盛世宏达食府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14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9.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深圳市德保膳食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64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0.凯里市韶山南路方圆荟购物广场伍厨老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3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1.凯里市风情大道5号嘉瑞禾酒店唐正荣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49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2.凯里市大十字街道韶山南路74号方圆荟购物广场苏格里岛餐饮店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63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3.黔西南州册亨县纳福街道册亨国际大酒店贵州禾风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66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24.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时代狼外婆卤锅串串餐饮美的店经营使用的餐具-盅盅菜缸,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31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主要成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不得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消毒餐(饮)具上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的原因,可能是用于清洗餐具的洗涤剂不符合标准,也可能是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洗涤剂或消毒剂未彻底冲洗干净。
25.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12号桂花苑小区牛大锅火锅店经营销售的餐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实测值:0.050mg/100cm2,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同时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并希望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治共享,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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