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安全提醒:陕西曝光12批问题食品,含油麦菜、鲟鱼、香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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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包括食用农产品,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饮料,调味品,糖果制品,速冻食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等28大类食品共计2798批次样品。检测结果显示,合格2786批次,不合格12批次。

相关抽检情况及不合格食品信息如下:

1.渭南市澄城县万泉街五路兴悦汇购物中心陕西大买家商贸有限公司澄城县分公司经营销售的短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33.7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一种广泛使用的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是第一个人工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具有抑制植物叶内叶绿素、核酸、蛋白质的分解,保绿防老,将氨基酸、生长素、无机盐等向处理部位调运等多种效能,广泛用在农业、果树和园艺作物从发芽到收获的各个阶段。《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1号)中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造成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检出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长期食用6-苄基腺嘌呤超标的豆芽,会导致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甚至有致癌可能;

2.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南寨村奎奎便利店经营销售的油麦菜(散装),氟虫腈(实测值:0.065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2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氟虫腈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油麦菜中氟虫腈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氟虫腈对人健康的有害和对生态、环境的不友好早就被科学研究证实。例如,长期摄取氟虫腈可致肝功能、肾功能和甲状腺功能损伤,短期摄取大量氟虫腈会损害神经系统。

3.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西街村新市街城关小袁调料店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4.5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4.渭南市临渭区王轩昌干菜调料店经营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 KOH,实测值:6.1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3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5.西安原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安市鄠邑区米丹食品厂生产、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咸阳彩虹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江米条(360克/盒),酸价(以脂肪计,实测值:8.8mg/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5mg/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酸价(KOH),又称酸值,是指中和1g油脂中游离脂肪酸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油脂酸败时游离脂肪酸增加,酸价也随之增高,因此该指标可用于评价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芝麻制品、江米条等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一般情况下,酸价略有升高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高则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腹泻并损害肝脏。

6.兴平市农夫果园水果超市金城路店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05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7.西安市长安区家家鲜水果超市经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实测值:0.10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0.0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吡虫啉,是烟碱类超高效杀虫剂,害虫接触药剂后,中枢神经正常传导受阻,使其麻痹死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香蕉中吡虫啉超标,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用残留严重超标的果蔬产品,甚至可能导致人体急性、慢性中毒,导致癌症、畸形等危害。

8.西安市莲湖区迎军海鲜商行经营销售的鲟鱼(计量),孔雀石绿(实测值:1.3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孔雀石绿,属于有毒的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曾作为杀菌和杀寄生虫的化学制剂在水产养殖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规定,孔雀石绿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淡水鱼检出孔雀石绿,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或是在水产品运输经营环节为了预防和治疗水产品的寄生虫病等,违法使用孔雀石绿所致。孔雀石绿对人体健康有“四大危害”,即“高残留”“高致癌”“高致畸”“致突变”。因食品中孔雀石绿含量超标,进而导致过量的孔雀石绿随食物进行人体,进而会快速人体内代谢成脂溶性的隐色孔雀石绿,具有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作用。

9.陕西蒲城党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永寿县祥和好又多购物广场经营销售的子诺香酥麻辣味小麻花(330g/盒 ),菌落总数(实测值:51000,9300,5300,64000,1800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n=5,c=2,m=10000,M=100000CFU/g);霉菌(实测值:420CFU/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150CFU/g),两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落总数较高,杀菌工艺未达到要求导致;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菌落总数虽然不是什么直接的致病菌,但如果菌落总数超标严重,会破坏食物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当其随食物进入人体后会破坏肠道里正常的菌落环境,引起腹泻、损伤肝脏等身体器官,食用超标严重的食品后,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 危害人体健康。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

10.三原三友调味有限公司生产、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李家堡商业街西安奉康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楊三友黑芝麻油(258mL/瓶),乙基麦芽酚(实测值:53.6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11.三原凯园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合阳县武帝路天宏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芝麻鲜森纯芝麻油(300mL/瓶),乙基麦芽酚(实测值:621μ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改良剂、增香剂,具有对食品中原有的香味调和、改善和增效的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食用植物油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乙基麦芽酚超标可能是生产经营者为增加产品品相或弥补原料品质较低而超范围添加。长期大量食用乙基麦芽酚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严重时会造成肝脏损伤、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

12.延安市宝塔区丝绸厂圣凯龙建材家具城延安腾创工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实测值:277mg/kg,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值≤200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及相关标准规定;

>>问题分析及关键物质解读:铝的残留量(以AI计),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油炸面制品(自制)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一般而言,在符合安全标准使用的情况下,含铝食品添加剂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导致运动能力和学习记忆能力下降,骨质疏松,影响儿童智力发育。铝在体内蓄积和进行性的生理作用,还可能引起脑病、骨病、肾病,以及非缺铁性贫血等疾病。铝也会对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引起人体免疫力下降等。

针对本次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在此,告诫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务必做到“三要三不要”。即,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说明、配料表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保存好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食安治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食品安全,只有共治,才能共享!

关注食品安全,远离健康危害。最后,号召大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举报和监督,共促食品安全,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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