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突遇猪瘟疫造成损失公平偿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

【案例】2017年5月,刘某与王某告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租用刘某的猪栏550平方米(22个猪栏)、住宿及仓库7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元/年的价格从事养猪,费用共计67700元,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截止至2019年5月。2018年8开始二人所在地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部分养殖户因疫情猪被捕杀,各养殖户均处于观望态度。王某这期间从2018年8月初开始陆续空栏,至12月20日其所租赁的22个猪栏全部空栏,直至双方租期满。双方就空栏责任分摊及租金退还发生争议,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本案中,由于养殖当地发生疫情,此客观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王某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刘某,应通知而没有通知,对空栏期所造成的损失负有相应责任。刘某在空栏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也负有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刘某一次性退还王某租金13021元。

公平原则是人类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所以,我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的立法主旨就是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据公平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权利与义务要相适应,不能一方承当义务而另一方只承当权利,而且双方承担权利义务相差不宜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时,要求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如,《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原则作为一种基本价值,充分体现在立法、司法中,既适用于合同责任,也适用于侵权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弹性”很强的一项原则,给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能够针对具体案件,公平合理地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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